(2009)绍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张甲、张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甲,张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20号原告: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365-1)。住所地:杭州市××××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何×。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甲、张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