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汴民终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桂荣与杜泉、王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荣,杜泉,王志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8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桂荣。委托代理人:王书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泉。委托代理人汪飞,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志忠。委托代理人汪飞,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王桂英、杜泉、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翠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