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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美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美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楼21505室。代表人耿文彪。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建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美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斜太白小区1栋2单元507室。法定代表人陈法成。委托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军。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美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西安分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145元减半收取2572.5元由西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张建社审判员 齐 放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