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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行与林甲、林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行,林甲,林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95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行。住所地:乐清市××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甲。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行诉被告林甲、林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行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