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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92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杜玉林与张海军、贾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玉林;张海军;贾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921民初1785号原告杜玉林,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勃利县。被告张海军,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勃利县。被告贾冬梅,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勃利县。原告杜玉林诉被告张海军、贾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称二被告的父亲徐春山母亲于淑坤在2012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一分。现徐春山和于淑坤均死亡。要求二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债务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发给的费用。二被告领取的抚恤金是徐春山生前所在单位给二被告的费用,不是徐春山的遗产。二被告没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二被告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因此徐慧、徐巍做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金萍的起诉。诉讼费320.00元返给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36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克志审 判 员  王淑平审 判 员  黄 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威威代理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