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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甲与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甲,许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号原告:许甲。被告:许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诉被告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甲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本院依法收取88元,由原告许甲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