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甲与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甲,许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号原告:许甲。被告:许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诉被告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甲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本院依法收取88元,由原告许甲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