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甲与袁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甲,袁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15号原告:袁甲。委托代理人:方×。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袁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甲与被告袁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甲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袁甲自愿撤回对被告袁乙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依法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袁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