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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屈攀与姚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攀,姚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屈攀。被执行人姚莎。申请执行人屈攀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做出的(2007)长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案索要抚养费申请人为屈浩文,而不应是屈攀。本院认为,该案申请人主体不适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屈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