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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廖甲、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廖甲,覃×,廖乙,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13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来×。被告:廖甲。被告:覃×。被告:廖乙。被告:杭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紫荆花路××楼××楼。法定代表人:廖乙。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紫荆花路××楼××楼。法定代表人:廖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廖甲、覃×、廖乙、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6023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301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8011.5元,退回原告13011.5元。审 判 长  孙 丽人民陪审员  王云法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