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廖甲、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廖甲,覃×,廖乙,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13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来×。被告:廖甲。被告:覃×。被告:廖乙。被告:杭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紫荆花路××楼××楼。法定代表人:廖乙。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紫荆花路××楼××楼。法定代表人:廖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廖甲、覃×、廖乙、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6023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301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8011.5元,退回原告13011.5元。审 判 长 孙 丽人民陪审员 王云法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