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世清与胡绍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清,胡绍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毛世清,稠城街道绣湖公寓8楼b套。委托代理人何超飞,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南门街208号。被告胡绍鹤,街道杨村路295号(浙江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世清诉被告胡绍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世清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毛世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