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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世清与胡绍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清,胡绍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毛世清,稠城街道绣湖公寓8楼b套。委托代理人何超飞,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南门街208号。被告胡绍鹤,街道杨村路295号(浙江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世清诉被告胡绍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世清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毛世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