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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韦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韦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7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责人:赖珉光。委托代理人:郑导远、吴小奎。被告:韦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西湖支行)为与被告韦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湖支行委托代理人吴小奎、被告韦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湖支行诉称,依约借给韦城人民币400000元,由其住宅即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河畔花园4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嗣后,韦城未依约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韦城归还借款本金399966.27元,支付逾期利息7185.16元(利息暂计至2009年3月6日,此后另计),承担律师代理费9843元,同时对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韦城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韦城辩称,签订借款合同及收到贷款是属实的。由于本人投资失误,目前无法归还贷款,要求延期归还,预计在5年内归还全部贷款。西湖支行提供证据如下:1、2006年12月21日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他项权证。证明西湖支行与韦城之间的借款、抵押关系。2、贷款对帐单及结清试算单。证明韦城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3、2009年3月19日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本案律师代理费为9843元。韦城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韦城对西湖支行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韦城对西湖支行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12月21日,西湖支行与韦城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韦城向西湖支行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21日止,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二五,还款方式是按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韦城以其住宅即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河畔花园4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约定由韦城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费、抵押登记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西湖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双方并办妥了抵押手续。期满,韦城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西湖支行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西湖支行与韦城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确认有效。西湖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并办妥了房产抵押手续,故双方间的借款、抵押关系成立。由于韦城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西湖支行要求韦城归还借款本金399966.27元,支付逾期利息7185.16元(利息暂计至2009年3月6日,此后另计)及律师代理费9843元,同时对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韦城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借款本金399966.27元,支付逾期利息7185.16元(利息暂计至2009年3月6日,此后另计),合计人民币407151.43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二、韦城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律师代理费9843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如韦城逾期未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有权就韦城抵押的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河畔花园4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韦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3777.5元,由韦城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