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礼明与楼文荣、蔡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礼明,楼文荣,蔡艳,毛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31号原告朱礼明,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滨中路518号。被告楼文荣,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州中路234号。被告蔡艳,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州中路234号。被告毛旭平,稠城街道稠州中路234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朱礼明诉被告楼文荣、蔡艳、毛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礼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朱礼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毛旭平所有的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1幢404室房产(义乌市产权证北苑字第b××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江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