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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智孝与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智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景连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宝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孝。委托代理人郭青,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09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86元,减半为143元,由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审 判 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