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智孝与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智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景连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宝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孝。委托代理人郭青,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09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86元,减半为143元,由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审 判 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