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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印××与陈××、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陈××,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p﹥﹤/p﹥﹤p﹥﹤title﹥﹤/title﹥﹤/p﹥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印××。被告:陈××。被告:仇××。本院在审理原告印××与被告陈××、仇××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印××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益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