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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志荣与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郑志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景连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宝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荣。委托代理人郭青,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09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上诉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代理审判员 童 超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