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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英杰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英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业务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邹宜霖,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业务代理人。(系刘英杰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1-12层。负责人夏树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楠,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晏,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08号金龙来商务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宇林,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英杰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英杰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英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英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为145.5元,由刘英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