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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09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一个黑色书包(内装手套、钢钎、螺丝刀、手电等物)窜至本市咸宁路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小学西墙,从墙外翻入校内进入6年级2班教室,用螺丝刀卸下悬挂在房顶上的ASK牌投影仪(经评估价值为6300元)装在书包内,然后从西墙翻出逃跑。后将该投影仪卖于西安赛博电脑城宇盛电脑维修中心老板欧富(另案处理)得赃款500元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物品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西安市交通大学附属小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63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