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与浙江××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浙江××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13号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虞市××区,身份代码76015573-4。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浙江××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街××号,身份代码101106032。原告上××专用风××司诉被告浙江××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专用风××司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4日签订价值人民币115317元的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货款6556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55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在2006年11月份已变更为浙江捷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专用风××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