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林海纸业有限公司、人与义乌市虹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楼道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林海纸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虹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楼道清,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03号原告义乌市林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永胜小区72幢3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义乌市虹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区景二路15号。法定代表人被告楼道清,稠城街道义驾山东街19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林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虹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楼道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林海纸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林海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林海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