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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6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永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金鼎伞业有限公司、浙江欧司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永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欧司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12-2号原告:温岭市永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陈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金鼎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信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欧司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伞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信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永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金鼎伞业有限公司、浙江欧司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永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永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1296.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566.5元,由原告温岭市永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