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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诸暨××××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诸暨××××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诸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诸暨××××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自愿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