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诸暨××××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诸暨××××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诸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诸暨××××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自愿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