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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甲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912号原告孙甲。委托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钟××。被告许××。委托代理人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诉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甲负担。审 判 长  邱利明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