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屠××与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21号原告屠××。被告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卢××。本院在审理原告屠××诉被告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