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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康××。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孙××。委托代理人: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