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康××。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孙××。委托代理人: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