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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毅与张永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毅,张永强,王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金毅,经商,台县赤城街道世纪大厦3单元102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强,经商,住天台县白鹤镇中泽村2组42号。第三人:王强,经商,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2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毅与被告张永强、第三人王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毅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毅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金毅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