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卫红科与王海民、罗德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民,卫红科,罗德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民(又名王小刚)。委托代理人王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红科。委托代理人段振涛,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德祥。上诉人王海民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民之委托代理人王峰,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段振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罗德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王海民已预交,现退还王海民。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张 珺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