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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林×、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号。负责人:沈××。委托代理人:连××。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蔡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