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林×、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号。负责人:沈××。委托代理人:连××。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蔡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