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丽芬与曾雪梅、吴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芬,曾雪梅,吴荣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徐丽芬,经商,户籍地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260号,现住东阳市青春路6号。被告曾雪梅,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2组,现住义乌市词林小区1幢602室,现在义乌市副食品市场11街1602号商位经商。被告吴荣庆,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2组,现住义乌市词林小区1幢602室,现在义乌市副食品市场11街1602号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芬与被告曾雪梅、吴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芬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实体问题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丽芬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