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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丽芬与曾雪梅、吴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芬,曾雪梅,吴荣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徐丽芬,经商,户籍地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260号,现住东阳市青春路6号。被告曾雪梅,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2组,现住义乌市词林小区1幢602室,现在义乌市副食品市场11街1602号商位经商。被告吴荣庆,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2组,现住义乌市词林小区1幢602室,现在义乌市副食品市场11街1602号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芬与被告曾雪梅、吴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芬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实体问题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丽芬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