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振清与王战英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振清,王战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再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振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战英。原审原告王战英与原审被告周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尉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周振清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7)汴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振清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汴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汴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和尉氏县人民法院(2006)尉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郭 妮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