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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振清与王战英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振清,王战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再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振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战英。原审原告王战英与原审被告周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尉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周振清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7)汴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振清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汴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汴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和尉氏县人民法院(2006)尉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郭 妮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