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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樊雨欣与被告成都市晋阳小学、代龙、代建华、漆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雨欣,成都市晋阳小学,代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樊雨欣。法定代理人樊德全。被告成都市晋阳小学,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徐泽良,该校校长。被告代龙。法定代理人代建华。法定代理人漆加英。原告樊雨欣与被告成都市晋阳小学、代龙、代建华、漆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雨欣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晋阳小学、代龙、代建华、漆加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雨欣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雨欣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晋阳小学、代龙、代建华、漆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樊雨欣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