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与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55号原告:姜××。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周×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09年4月14日庭审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姜××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姜××负担。审判员 张 学 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