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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与王××、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王××,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叶××。被告王××。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王××、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谢××的银行存款346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校军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方艳青二o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宣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