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与王××、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王××,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叶××。被告王××。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王××、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谢××的银行存款346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校军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方艳青二o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宣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