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有限公司与江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有限公司,江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843号原告德清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钟××镇工业区××桥边。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江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后××东路。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0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江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0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