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黄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名称

夏文友与中国石油大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文友;中国石油大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黄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夏文友,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迟国荣、姜桂圣,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法定代表人山红红,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友诉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珊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