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余存利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木塔寨南村二组、薛小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存利,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木塔寨南村二组,薛小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存利。法定代理人余有德,男,194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余存利之父。委托代理人孟华,陕西正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木塔寨南村二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木塔寨南村。代表人王建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小虎。上诉人余存利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丈八街道办事处木塔寨南村二组、薛小虎因分配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存利于2009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存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余存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莲枝审判员 赵达西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