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宝民一初字第09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薄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孙某某,薄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一初字第0925号原告潘某某,男被告孙某某,男被告薄某某,女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薄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兴满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