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人和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人和
案由
姓名权纠纷,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71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仙居县穿城中路21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王人和,仙居县埠头镇埠头村;齐卫珍,仙居县福应街道杨府村上街25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王人和,齐卫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吴财荣吴财荣郦士宝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鑫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