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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与陈仕锦、吴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陈仕锦,吴坚,陈慧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12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住址地: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王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号。被告陈仕锦,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莹波路1号3-204室。被告吴坚,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绣湖公寓7楼C座。被告陈慧敏,绣湖公寓7楼C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鲍景芳、吴坚、陈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永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