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与陈仕锦、吴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陈仕锦,吴坚,陈慧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12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住址地: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王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号。被告陈仕锦,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莹波路1号3-204室。被告吴坚,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绣湖公寓7楼C座。被告陈慧敏,绣湖公寓7楼C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鲍景芳、吴坚、陈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永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