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童小荣与童亚平、杨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荣,童亚平,杨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452号原告:童小荣,市横峰街道方家洋村桥外499号。被告:童亚平,市横峰街道方家洋村735号。被告:杨利云,市横峰街道方家洋村7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小荣诉被告童亚平、杨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小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60元,减半收取12280元,由原告童小荣负担。审判长 缪雪芳审判员 沈小忠审判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