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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童小荣与童亚平、杨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荣,童亚平,杨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452号原告:童小荣,市横峰街道方家洋村桥外499号。被告:童亚平,市横峰街道方家洋村735号。被告:杨利云,市横峰街道方家洋村7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小荣诉被告童亚平、杨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小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60元,减半收取12280元,由原告童小荣负担。审判长  缪雪芳审判员  沈小忠审判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