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松诉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松,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7号原告郭学松。委托代理人郭明田。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蔡洪波。委托代理人毕长青。委托代理人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松不服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玥审判员 李林审判员曹玉翔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海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