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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胶××有限公司与嘉善××宝化工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胶××有限公司,嘉善××宝化工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40号原告:连云港市××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段××、汪××。被告:嘉善××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卢×。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朱××。委托代理人:卢×。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宝化工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胶××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