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文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方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文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18号原告义乌市文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杨文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渭,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淑英,道傅宅村,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越阳二区20幢3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文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文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文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原告义乌市文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力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