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国山、陈仙岳等与冯祥朝等养殖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山,陈仙岳,冯祥朝,冯学强,王银峰
案由
养殖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张国山,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原告:陈仙岳,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建胜,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祥朝,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冯学强,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王银峰,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山、陈仙岳诉被告冯祥朝、冯学强、王银峰养殖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山、陈仙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3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二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黎明审判员 许柏森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