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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国山、陈仙岳等与冯祥朝等养殖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山,陈仙岳,冯祥朝,冯学强,王银峰

案由

养殖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张国山,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原告:陈仙岳,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建胜,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祥朝,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冯学强,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王银峰,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山、陈仙岳诉被告冯祥朝、冯学强、王银峰养殖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山、陈仙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3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二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黎明审判员  许柏森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