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宝民一初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一初字第0893号原告姜某某,男,1957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头道镇双房村*组。被告姜某某,男,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