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凤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郑兆利、张景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兆利;张景英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277号 原告郑兆利,女,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景英,女,1930年8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受理原告郑兆利与被告张景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郑兆利在审理过程中,于200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兆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兆利负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忠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