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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咏萍与西安万福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咏萍,西安万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72号原告陈咏萍。被告西安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西街13号。法定代表人冯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咏萍与被告西安万福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咏萍于2009年4月功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咏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咏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陈咏萍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罗艳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