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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冯光与吴坤国、四川省旅游汽车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吴坤国,四川省旅游汽车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冯光。被告吴坤国。被告四川省旅游汽车公司,住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72号。法定代表人胥执鹏。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法定代表人崔殿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与被告吴坤国、四川省旅游汽车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光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光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光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