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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姚甲、余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姚甲,余姚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徐××。被告:姚甲。被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姚甲、余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章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