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姚甲、余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姚甲,余姚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徐××。被告:姚甲。被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姚甲、余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章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