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杨××、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杨××,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8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浙江省××车站大道××大厦。负责人:陈××。被告:杨××。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杨××、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郑××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杨××、郑××相关财产(总价值为81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