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甲与王××、严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甲,王××,严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840号原告:严甲。被告:王××。被告:严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甲与被告王××、严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葛陆虎审 判 员 钱双桂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来源: